如今二手房交易市場已經逐漸擴大,不少人在考慮經濟、地理位置、時間等因素都會選擇購買二手房來代替新房。當然購買二手房的程序可能比新房的還要多一點,那在購買二手房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到房屋的很大風險。
房主有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借貸或轉手,即使今天沒有未來辦理獲得后,房主還可以借貸和轉手。所以最好自由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計的、有家庭共計的、還有夫妻共計的,對此買受人應該和全部共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計財產,買受人與其簽定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有些二手房在出讓時,存在物上開銷,即還被別人出租。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側重過戶手續,而不留意是否存有出租時,買受人極有可能獲得一個無法第一時間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
因為我國還包括大部份國家均認可“交易不破出租”,理論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對付在先正式成立的出租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略,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發較少糾紛。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留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撥給還是轉讓,撥給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交還;轉讓是房主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
還應留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于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當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取決于時,就有點不劃算。
有些房主轉售二手房有可能是已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大約要面對強拆,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有可能負面影響通風、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于轉售,作為買受人在購置時應全面理解詳細情況。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出讓時有一定容許,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置時要防止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準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撥給,出讓時應交納土地使用費。
再者,對于標準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出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留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同侵害單位的合法權益。
有些房主在出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年欠薪,且已負債累累數目極大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置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分擔。
有些中介公司違法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繳納的全部購房款亦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占了低廉,豈不知如果被銀行找到,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分擔。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全面,但對于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確切,如:合同主體、權利確保、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問題、簽定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