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對于夫妻來說算共同財產嗎?房屋的所有權該如何確定?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專業的。下面列舉出了常見的四種情況,各位可以來了解看看,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向專業人士詢問。
關于父母出資的房產屬性,主要有下面四種情況:
1、父母出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認定為贈與雙方
法院審理相關案例時認為,男方父母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出資,且確由女方一人簽訂買賣合同,男方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購房時雙方就房屋歸屬有明確約定,故男方父母出資依法應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涉案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各占50%份額。
2、父母出資,結合具體案情也可認定為贈與子女一方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在某案中,男方父母向男方支付錢款時,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故在處理該錢款時,結合房產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且首付款是男方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從常理判斷男方父母的本意絕非是為了將該部分還貸款項贈與雙方。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可以根據該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斷,男方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男方的個人贈與。
3、父母出資屬子女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在某件相關案件中,法院審理認為,第一,對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女方母親明確表示款項是借款并提供相應的銀行轉賬明細,由此不能推斷出母親有贈與的想法。并且,母親已盡到撫養義務,無義務為女兒出資購買房屋。此外女方本人對借款本身也予以認可。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女方母親是贈與錢款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案涉款項應為借款而非贈與,借款關系成立。
第二,借款中的部分款項用于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此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基于夫妻關系成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已享有案涉房屋所帶來的相應權益,法律權利與義務始終是對等的,因此該筆款項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男方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4、父母出資屬子女一方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
法院審理某案件時得出結論,誰主張誰舉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不僅要求證明其已支付錢款的事實,也應證明雙方已就借款事項達成一致。父親為兒子婚后買房而將錢款轉賬給了兒子,但父母并無證據證明在轉賬時與兒子約定該筆錢款為借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當事人雙方名下的,原則上定性為一方父母對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贈與。
一、父母全出資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后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