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相信這是很多在職場內,特別是剛進入職場的朋友,特別想了解的。那作為員工,還是要懂得一些基本的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員工因以下四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對于試用期員工也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原因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不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同時也具有法律強制性,參加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言均是法定義務。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申報繳費的,將按照規定對符合補繳條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補繳金額加征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單位逾期時間較長,用人單位或職工申請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36個月及以上的,還需出具證明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勞動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出具的裁定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