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積金繳存有了新辦法,目前正在公式意見,此次武漢公積金繳存有哪些變化,對于企業單位繳納公積金有什么規定,以下是全文。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總則中指出,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即用人單位只能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以本單位名義為與本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其他單位和無勞動關系的其他個人代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一)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未按時為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三)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后,單位經濟效益好轉的;
(四)依法需要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新《辦法》規定,將企業單位的繳存比例下限由8%調整為5%,將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訂為5%,將申請緩繳和降比的審批權限由公積金管委會下放到公積金中心,以簡化審批手續。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致,企業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非企業單位可在8%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辦法》增加了“新參加工作”“單位新調入”的定義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是指被單位招聘或招錄,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職工。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是指職工在兩個關聯單位間調動,如母、子公司,總、分公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間的工作調動以及轉業軍人安置等,職工能提供調令或工作調整通知等相關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則上認定為“新參加工作職工”。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新《辦法》還有這些規定。職工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合并手續。
將“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銀行申請辦理”,均改為“到受托銀行申請辦理”,逐步實現“管辦分離”。
單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可責令限期辦理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賬戶轉移、封存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20日內仍不辦理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在20日內直接予以辦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