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申請公租房后可以和父母一起住嗎?如果想和親屬住需要滿足什么條件?那具體的政策規定各位可以來詳細了解看看。
不可以。想和父母一起住,需要父母作為共同承租人進行申請。不然將公租房給親屬住算違規,根據相關政策應收回住房,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了切實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相關政策明確規定不得改變用途,禁止閑置、轉租、轉借等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不得閑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所承租房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
(四)轉租、轉借配租房屋或擅自調換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五)損毀、破壞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的,應當騰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居民單身申請和家庭成員共同申請為基本申請單位。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申請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全體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共同申請家庭人員包括和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共同在本市生活的以下人員,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雙亡或均長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成員。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戶口簿為準。符合上述條件、但不在同一個戶籍上的,也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