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租房針對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是有補貼的,但是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人口申請是需要滿足條件,以下是全文。
武漢公租房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人口的認定
(一)經認定的申請家庭人口應為共同申請人。 一般情況下,共同申請人既應作為分攤人口,也應作為保障人口。
作為分攤人口的,其住房和收入應計算分攤;作為保障人口的,發放租賃補貼或租金補貼時應計算其補貼金額。
(二)和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共同在本市生活的以下人員,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雙亡或均長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成員。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戶口簿為準。 符合上述條件、但不在同一個戶籍上的,也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
(三)單身居民 是指年滿28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以及年滿18周歲且未婚的孤兒。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同戶籍其他人員不認定為其申請家庭人口。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家庭可以單獨申請,同戶籍其他人員不認定為其申請家庭人口:
1、申請人及其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盡管與其父母或其他親屬在同一個戶籍上,可以作為自然家庭單獨申請;
2、達到28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可作為單身居民單獨申請;
3、子女已經成家或年滿28周歲,父母可作為自然家庭單獨申請。
符合以上情形,但仍選擇與同戶籍其他人員一同申請的,則按照本條上一款規定認定。
(五)不在本市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員(一年中連續六個月不在我市居住),不能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作為共同申請人,且只能作為分攤人口,不能作為保障人口 :
1、外地大專院校在讀學生;
2、現役軍人;
3、服刑人員;
4、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與撫養人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外工作生活的父母。
屬于上述情形的共同申請人在返回本市工作、生活或刑滿釋放后,可認定為保障人口。
(六)一個家庭限租限購一套保障性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原保障家庭由于子女婚姻、生育原因增加家庭成員的,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增自然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原保障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參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收入和住房計算分攤,認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口,原保障家庭其他成員另行核定保障資格和層次;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參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收入和所占住房份額面積計算分攤,不重復認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口。
(七)婚姻及單身狀況以民政部門制發或出具的證件或證明為準。 對于1949年10月1日前已結婚、無法提供結婚證明的夫妻,戶口簿上已明確標注夫妻關系的,可不出具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