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后沒有消息,也不給答復收不受理怎么辦,都幾日處理呀,還需要等嗎?關于這點不少市民詢問,以下是全文。
第一種,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顧名思義,是一種行政救濟途徑,如果你是對勞動監察大隊的不作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責令勞動監察部門履行職責。這種方式相對耗時,不能直接有效解決問題。但不是絕對沒有好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果責令勞動監察部門履行職責的,勞動監察部門針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做出行政處罰。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勞動者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以內的;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保障。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