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應該怎么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會降工資嗎?針對一些大家比較關心的職場問題,這次就來看看官方部門的解答,建議每位朋友都要了解清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拖欠、克扣工資等情形,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等問題產生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