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了《關于調整全區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提高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等。那最新規定,下面就來了解看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
二、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標準予以調整補助。
三、調整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每人每月增加37.5元的標準予以調整補助。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軍人等,以下簡稱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按照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標準予以調整補助。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區自然增長機制,對上述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在每人每月增加40元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增加15元。
五、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以下簡稱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提至每人每月690元。
六、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
八、上述調整后撫恤或生活補助的標準及執行時間,按照附件各類對象中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執行。對新審定符合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條件的優撫對象,自認定身份之日下月起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補助資金各級財政的分擔比例按照附件經費來源規定執行。本次調整所需的中央補助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另文下達。各級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本通知之前涉及本文調整對象撫恤標準和生活補助標準的相關文件(或條款)自動失效。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http://gjw.gxzf.gov.cn/xxgk/asedg/zcwj/zzqzf/t172634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