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新規下,浙江省的充換電設施平均電價將下降10%-15%,實施時間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浙江省電力供需情況,精準設置峰谷時段。
設置全天11.5個小時的低谷時段,低谷時長位居全國第一,且中午保留2小時低谷時段;
設置季節性尖峰時段,僅在供需緊張的夏冬季(1、7、8、12月)設置尖峰時段;
增設平段時段,將供需相對寬松的時段設置為平段時段,電價不予浮動;
創設深谷時段,在每年春節、五一、國慶假期,增設深谷時段,加大電價下浮力度。
適度下調峰段電價的上浮比例和擴大谷段電價的下浮比例。
下調尖峰電價上浮比例,由原80%下調為50%;
擴大低谷電價下浮比例,由原53%擴大為60%;
增設深谷電價,下浮比例達80%。
取消了春秋季尖峰時段,對應調整為高峰時段,上浮比例由原80%下調為35%。
執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峰谷時段與居民用電峰谷時段保持一致。
執行居民合表用電價格表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主體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及充換電 APP 等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價格,包括總的充電單價(即“一口價”)及電費、服務費分項單價等三個價格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主體應通過服務費用回收除電費外的成本及獲取收益,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預計該政策執行后,浙江充換電設施平均用電價格將下降10%-15%,充換電價格將低于周邊省份,有利于打造浙江充換電價格的區域優勢,進一步促進充換電基礎設施行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此外,政策實施還將帶來多方面的積極影響,加快推動交通運輸領域實現能源綠色化、低碳化,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消納利用,為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做出貢獻。(杭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