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是父母的唯一繼承人嗎?相信在很多朋友的認知里,都會覺得這句話是肯定的。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句話的確需要打個問號。
從法律的角度,如果出現以下五種情形,獨生子女將不是父母的唯一繼承人。
如果父母過世時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財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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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獨生子女的父親先于爺爺奶奶或者母親先于姥姥姥爺去世的,那么爺爺奶奶是可以繼承父親的份額,姥姥姥爺可以繼承母親的份額,因此獨生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的所有遺產了。
在公證實務中,“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時是因為老人年齡較大,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導致公證手續無法進行;有時是舅舅、姨、叔叔或姑姑出面阻攔姥姥姥爺、爺爺奶奶來放棄辦理繼承。其實,此類糾紛可通過提前訂立遺囑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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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舉例來說:李四是一位獨生子,父親很早就過世了,母親含辛茹苦地將他養育成人,可李四因為與母親不合長期不回家,對母親不聞不問,后來母親過世,李四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公證員發現,李四的母親曾經辦理過一份公證遺囑,把自己名下的財產留給外甥女(李四的表妹)。原來,李四不在家的這些年里,都是外甥女跑前跑后照顧李四的母親。
這份遺囑實質上是遺贈,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在自己去世后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者單位所有,遺贈是要優于法定繼承的。
需要提醒李四表妹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獨生子女父母離婚后又再婚的情形。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取得的財產,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都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說,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母或者繼父都是有繼承權的。
夫妻生前有負債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其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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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