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想了解,約定了競業限制,但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能不能申請解除呢?經濟補償的具體金額又該怎么計算?那具體規定,馬上了解看看吧。
根據《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未明確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