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住房租賃最新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開始施行。那有關住房出租與承租的最新政策規定,各位可以通過下面的內容進行了解。
1、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國家、省、市關于建筑、消防、燃氣等安全規定和相關標準,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的距離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或者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間的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
2、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四)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押金的數額、支付及退還方式和期限;
(六)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住房租賃合同。鼓勵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簽約。鼓勵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3、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
(三)依法依約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義務,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與承租人約定安全檢查事項;
(四)發現租賃住房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存放危險物品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4、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室內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用途,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和設施,不得實施違法建設行為;
(三)履行物業使用人義務,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小區管理規約;
(四)不得在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存放危險物品;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5、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變更、解除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6、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他人住房的,依法履行承租人義務、享有承租人權利;經出租人同意向第三人轉租住房的,還依法對第三人履行出租人義務、享有出租人權利。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