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評審發現有違規行為會怎么處理?這在最新發布的《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中有說明,具體的監管措施,一起來看看。
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申報人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評審專家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六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七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各部門、中央企業等單位負責匯總本單位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匯總全國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
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八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八條兩項以上違規行為,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評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確實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恢復職稱評審工作,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
評審單位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申報人所在單位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九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