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可以延長嗎?回原單位工作,是否還需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該怎么定?針對網友提出的熱點問題,人社部已經給出答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試用期期限。但變更后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上限。
當然不用啦!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