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期從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結束,為期十年。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撈。
從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結束,為期十年。
鎮域內漢江水域的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將全面禁止。
在禁漁期內,嚴禁電魚、毒魚、炸魚等活動;禁漁水域內禁止所有生產性捕撈;同時,還禁止使用特定設備如多線多鉤、長線多鉤等進行垂釣,以及在特定區域內如一級水源保護區、跨江大橋上垂釣。此外,還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禁用漁具,如電捕設備、迷魂陣等,并禁止銷售、收購、運輸、經營和加工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1、對于違反禁漁規定的行為,行政執法機構將依法處理,包括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相關捕撈設施,并處以罰款。若情節嚴重涉嫌犯罪,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對于暴力抗法、妨礙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2、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或者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以及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以及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相關違法所得和漁獲物將被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漁具將被沒收,捕撈許可證也會被吊銷;情節特別嚴重者,漁船可能會被沒收;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立即展開調查處理。同時,制造或銷售禁用的漁具也將受到處罰,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將被沒收,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