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都屬于一次性補償收入。一次性補償收入如果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需要繳納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024年,甲公司因增效減員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370000元。假設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80000元,其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如何計稅?
1.確定適用稅率:370000-80000×3=130000(元)
按照年度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0。
2.計算應納稅額: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應納稅額=130000×10%-2520=10480(元)
1.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原任職受雇單位所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上一年度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無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