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人們離婚率正在節節攀升,不少結婚以后發現生活在一起不合適的夫妻,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質量,也都會選擇離婚。而在離婚時最讓人糾結的就是關于財產的分割的事情了。那么在哪種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才能夠有變更的機會或者進行撤銷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