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的天氣一直很熱,武漢作為一個大火爐肯定是不能幸免,我們都知道,在天氣很炎熱的時候,還要工作,單位是需要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的,那么高溫補貼需要繳納個稅嗎?下面就來了解一下。
據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廣東省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標準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
對于每年5個月的高溫津貼是否需要納稅?廣州地稅表示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的通知》同時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用人單位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發放的高溫補貼均需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