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作為現在知識產權中的一大部分,是很多商家在進行注冊的時候都需要進行的一個項目。而所謂商標的轉讓,則是只在商標的有效期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商標權利和收益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注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繼受轉讓
注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注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后,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2)作為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并或被兼并時的繼受移轉。
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里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注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一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注冊大廳索取。也可在網上下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
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標轉讓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
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
5、如果委托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托機構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