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變動的原因,關于子女的撫養和問題總是會有一些另外的安排,其中過繼、寄樣、收養是最常見的三種,但是關于以上三種究竟在法律上有什么區別和不同呢?代表的意義又是什么呢?
關于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的關系,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且雙方存在扶養關系,則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雙方互有繼承權,過繼子女對過繼父母應當盡贍養義務;雖然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但雙方不存在扶養關系的,雙方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1、寄養是指生父母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將子女交給親屬或朋友撫養的情況。其特征是:父母子女關系明確且不改變原父母子女關系;為暫時性的寄居行為。《收養法》規定,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寄養不屬于非法收養。
2、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3、過繼是中國民間的習俗。司法部《關于辦理幾項主要公證行為的試行辦法》司法部司法公字(82)71號出臺以前,按民間習俗已形成事實收養的,可予承認。1982年以后,民間的過繼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司法部(1993)125號文件辦理的事實收養公證,只是對非法收養行為既成事實的證明,不能以事實收養公證反證事實收養行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計劃生育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理或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