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一直以來都是一種民間說法,其實嚴格意義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過繼即為收養關系,對于過繼的收養人來說也是需要具備相應的規定條件才能夠進行成立的。那么對于孩子的收養,作為收養人應該具備怎樣的收養條件,準備哪些相應資料呢?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律采用 a4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