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于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身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沒有辦法如約進行履行的情況下,這是時候按照勞動法規對違約方提出相應的違約賠償是一件維護大家合法權益的主要方法,那么對于勞動違約經濟賠償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標準又是什么呢?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 6個月X 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