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往往意味需要進行非常多的工作協調和賠償事宜,對于其工作的進行一般都是一個繁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往往也會出現一些糾紛問題或者是賠償不當的問題,進行仲裁和申訴也是我們經常會采用的一類方法。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5條規定,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規程》第6條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規程》第7條規定,對于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情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規程》第8條規定,對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限定為以下五種:
(1)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2)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3)已達成協議后發生糾紛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