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過婚姻關系的人,在解除了婚姻關系恢復單身后,可以再次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我們稱之為再婚。那么大家知道再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嗎?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1、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2、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 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 結婚登記檔案。
4、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5、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