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與扶養,從字面上看兩者的意思是差不多的,因而它們常常被混用。撫養與扶養所涵蓋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著很大的區別,那么他們有什么區別嗎?
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在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上進行養育和照料,以保證其正常生長發育的需要。。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如《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以及雖已成年但因患病有殘疾等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此外,父母對非婚生子女、已依法形成收養關系的子女同樣負有撫養義務。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負有撫養義務。《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殘廢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狹義的扶養,是指平輩之間在物質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它包括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和兄、姐與弟、妹之間的互相扶養。《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法第29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