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一個人一生出來就有長輩給起的,但是隨著孩子長大,每個人都有了獨立的意識,有些人不喜歡自己的名字,于是就想要改名,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的人的名字太復雜了,平時很難被人識別,所以也有很多不便的地方,或者是有一些僧人或者尼姑,出家的時候是有自己的法名的,但是幻速之后不想要自己的法名,想要改名字還俗,這些情況都需要改名,下面就來介紹一下如何改名以及改名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刑事處罰、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一律不予變更姓名)變更姓名正當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則上,領了身份證后,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辦理姓名變更的。
1、《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正本與復印件)
3、從業于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入學(入托)的,提供學校(幼兒園)同意變更證明
待業、務農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變更的證明
注:在《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