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以后我們最常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工作加班的事情,不少的就職人員也表示這加班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算,國家及企業單位是否給予了既定的標準規定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有關加班的限制。
所謂加班,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包括:
①基本工資(底薪);②技術津貼;③崗位津貼;④物價補貼;⑤全勤獎。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