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新聞偶有發生,農名工是靠自己的辛苦勞作來工作的,工作環境也非常艱苦,所以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非??蓯u。為了保障農名工可以按時獲得足額的工資,國家發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從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4月28日從省人社廳獲悉,根據國務院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一是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二是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四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五是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2、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
3、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4、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轉載自:人民網、湖北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