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后才知道社保的重要性,首先保險可以你在生育、生病、住房、工傷、失業時提供保險,日常醫療保險還可以去藥店、醫院直接充當現金使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千萬別當小事,你的權益正在被侵犯,下面我們來看試用期不繳社保詳情。
近日人社部總結了五種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遇到這五種“坑”,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門投訴維權。
1、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4、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這樣辦
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可取
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警惕這些行為:
1、試用期決定離開,但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
2、一些用人單位故意不與新人簽合同,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社保,可以舉證其責任;
3、一些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代替,違規;
4、讓員工承諾不繳納就給現金,違法。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