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小區與業主之間的糾紛真的是社會上見得比較多的,物業費不管是住還是沒住都是需要交,并沒有什么規定沒住就可以不交,關于業主在繳納物業費存在哪些誤區呢,如何了解物業費收取標準,下面一起了解下全部的內容:
第一,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與用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用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用戶無法承受;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違背市場規則。
第三,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門的收入扣除支出要有剩余。
江岸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相關負責人介紹,生活中,許多業主并不清楚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能邊界,抱著“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找物業”的固有觀念,人為“擴大”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范圍,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誤區一: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如房屋漏水、墻體開裂等)拒交物業費。
正確解讀:房屋質量問題的責任主體并不是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在交房前發現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整改,因整改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交房,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追究違約責任。
誤區二:以未在物業服務合同上簽字為由拒交物業費。
正確解讀: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并依法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誤區三:以第三人侵權(家中被盜、鄰居房屋滲水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正確解讀:第三人侵權對業主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主體應為侵權人,而非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安保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家中被盜,業主應當及時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鄰居房屋滲水導致損失,物業服務企業不負有維修義務,房屋遭受的損失應當向鄰居主張賠償。
此外,以房屋已經出租或出借應由房屋實際居住人繳納為由拒交物業費、低樓層業主以無需使用電梯為由拒交電梯電費及維護費等公攤費用、以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認為無合同約定為由拒交物業費等抗辯理由,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以聯系樓下管家以及物業人員,及時繳納比較好哦,在有活動的時候也可以多繳納幾年的物業費,以免沒及時繳納。
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一般從購房人驗收房屋,簽字認可后,開始計取物業管理費;也有物業管理公司以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時開始計取管理費的。如果購房人在購房時,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取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如:有的開發商在賣房時承諾免第一年物業管理費,就屬于這種情況。這是最基本的小區物業管理常識。
這個小區物業管理常識很重要啊,這關系廣大業主的權益。業主是否具有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業主的身份。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行使其成員權,對所有建筑物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具體形式,即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是基于其建筑物所有權獲得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是按照業主大會法定多數業主的意愿選舉出來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欠費問題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屬于債的不履行,物業公司可以以違約為由起訴業主,但不能以此剝奪業主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因此,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不影響其參與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這個小區物業管理常識大家要謹記,不要給物業公司給忽悠了。
小區物業管理常識問題:對于自來水、電、煤氣,物業公司在向住戶收取這些資源費用時,是否可以自行加價?
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煤氣公司是上述資源的供應者,住戶是消費者。物業公司并不是水、電、氣的批發商,只是水、電、氣等費用的代收者,而且是受專業部門委托后,方可代收資源費。水、電、氣是由政府定價,不能隨意加價。
計費面積以房產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這個建筑面積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套內建筑面積,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攤面積。對于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以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的銷售面積為準。不了解這個小區物業管理常識,被多收管理費可是會吃虧哦。
五、小區物業管理常識:不收房可以不交物管費嗎?
若非房子原因導致業主不能時交收物業,物業管理費要按交房通知書上指定時間為物管費起算日,若因物業質量問題需要整改返修,則整改返修后,業主簽名確認時間起算。
小區交樓前,開發商會與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相關文件執行,后期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與之商量確定。這個小區物業管理常識買過一手房的童鞋就會比較清楚。上述小區物業管理常識給各位業主提個醒,物業管理公司有管理的權利,也有履行的義務,我們了解更多的的小區物業管理常識,就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