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在結婚的時候都要求男方寫一份結婚承諾書,其中包括一輩子要對老婆好,家務事全包之類的話,這些肉麻的情話大家笑笑就過去了。不過有些承諾書就很直接了,要求離婚之后怎么分財產之類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寫的結婚承諾書真的有用?它具有法律效應嗎?
結婚承諾書如果有公證處的公證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是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想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進行相關問題的約定,是可以簽署婚前協議的。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以下三種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被脅迫(如在酒店被親友團要求)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要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但是,協議書有效僅是對財產而言,在我國,并不是所有婚前協議都有效力?;榍皡f議效力的認定,取決于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其首要前提是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另外,像涉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例如“誰支付孩子生活費”、“誰給孩子做早飯”,或者涉及離婚問題,例如““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以及其他奇葩協議,例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等,這些婚前協議都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并不承認。
1、口頭約定無用,一定要白紙黑字;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被迫簽訂的無效,要雙方真實合意;
既然是協議,必然要求雙方平等協商后簽訂,保證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簽署,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確認。
3、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協議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