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需要經過4輪考核,4輪考核都成功過關后才可以拿到駕駛證,并且有一年的考察期,也就是實習期。實習期里要在駕駛證里附上一張處于實習期的紙,實習期到了就可以取下來。實習期如果開車上路的話,還要在車上貼“實習證明”。那么實習期內有哪些行為是違反規定的呢?
主要有三種:
1.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這些車輛有的屬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屬于特種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公共安全責任重大,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實習期駕駛人不得駕駛以上車輛。
2.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時,沒有持相應或更高以上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3.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實習期的實習標志要按規定粘貼或懸掛,還得是統一式樣的。
如果實習期駕駛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門將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139號令第七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也就是說自你初領證那天起開始算,之后的12個月實習期,也就是一年,當然在駕駛證副頁上也寫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