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道,武漢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為期30天,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讓想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再好好想清楚,不要沖動做決定,那么離婚登記申請能否撤銷呢?
可以。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起30天,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五個步驟。
民法典第1077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意味著,30天離婚冷靜期期滿后,夫妻雙方需要在期滿后30天內再次一起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若未在該時間內申請或是任意一方未到場,仍會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后“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甚至出現了“深圳離婚預約一號難求”的現象。
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沖動型離婚,并且它只適用于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