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退役軍人保障法修改了條例,其中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等問題,更是針對退役軍人待遇也是有明確的標準,2021退役軍人優待待遇有哪些變動,下面就是全部內容。
在《退役軍人保障法》一審草案第六章四十五條中,明確提到了國家逐漸“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退役軍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六章優待和撫恤規定,立法后參戰退役人員將獲得以下優待: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2)國家逐步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3)軍人退役后,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4)軍人退役時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5)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
(6)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收治或者集中供養服現役期間做出突出貢獻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8)國家建立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第五十二條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一:明確優先安置參戰退役軍人
國家這次專門針對參戰退役軍人建立了特別優待機制,明確優先安置參戰退役軍人,優先保障參戰退役軍人隨遷子女轉學、入學,提高參戰退役軍人優待標準,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優惠,將參戰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等。
二,全國統一制訂退役軍人優待證
優待證是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服務的重要載體。近年來,部分省市退役軍人憑證可以享受免費游覽國家投資的旅游景點,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等優待政策。
三,保障“兜底”政策
明確規定,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將退役軍人保障與國家社會保障有序銜接,不僅維護了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使退役軍人的特殊優待地位落地見效。
四,加大了軍人榮譽力度
如在特定場合可著軍裝、可佩帶勛章、獎章,授予勛章舉行隆重慶祝儀式,也有部分國家將功勛榮譽與物質待遇掛鉤
《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