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民法典中婚姻法新規定房產歸屬問題,這是離婚分割財產的一些糾紛問題,關于婚姻法中房產歸屬如何判斷的,以哪些為依據,以下為你帶來介紹。
離婚后的房產分割,一般是有公式計算出來的。
房產歸屬
婚后有貸款類型的,那么對于房產分割,各家都有各自的情況,有的首付是父母出的,有的是婚前全款的,選房師把房產分為三大類,婚前購買、婚后購買,及父母出資,具體情況如下:
1、新婚姻法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2、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3、新婚姻法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4、新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5、新婚姻法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
6、新婚姻法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
1、小產權房分割
對于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
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2、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系的變更。
屬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 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6、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于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并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范圍之內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