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發布公告,針對其中條例進行修改及刪除,其中包括哪些條例的變動呢,市民關注新聞這塊,快來進行一個了解下吧。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對《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八、對《武漢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十四條。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將第五項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十六條”。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記錄、報送餐廚廢棄物臺帳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存放餐廚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相混合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對《武漢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六條中的“資質等級”統一修改為“等級”。
(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三)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對《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領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到登記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持居住證及身份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或者憑居住證及身份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五)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十一、對《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組織施工單位制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監督方案的實施;”
(二)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十二、對《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按照國家標準查驗申請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的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國家3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等信息,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未獲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登記上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并將在本市銷售且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信息,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信息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可以依法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當場予以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和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配發電子標識芯片,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和財產安全提供保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當通過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或者在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系通過國家3C認證的產品,可以在本市登記上牌。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車輛。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違反國家標準的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的車輛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項。
十三、對《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與經過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處置合同。”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修改為“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擁有適度數量規模的自有運輸車輛,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上述13件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四、對以下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武漢市集體合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