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發布,已經于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這次的新規較以前有了更嚴謹的一些改變。
根據《規定》要求,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的施行意味著機動車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擴展為排放召回,這將為我國防治空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根據此次新近出爐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該《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生產者應當在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按照該條例,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等汽車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應當召回。
此次新規《規定》確定了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
二是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
三是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
對于滿足上述三種情形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此次《規定》還指出,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產者。
此次排放召回新規則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新規《規定》結合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兩部門各自技術特長,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召回會同機制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
即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并將可能與排放風險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并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信息共享。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接受生產者召回計劃的報告、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會同生態環境部開展信息和技術會商、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以及效果評估、責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時,兩部門的下一級行政機關受委托可以承擔其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兩部門技術機構受委托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按照《規定》要求,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規定》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由于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車安全召回,《規定》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排放技術水平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可以說是一次技術上的考驗。
新規《規定》有以下三種信息收集渠道:
第一,主管部門信息收集和共享。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并將可能與排放危害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至生態環境部。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和監督管理平臺,與生態環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生產者信息報告。機動車生產者及時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報告下列信息:排放零部件的名稱和質保期信息;排放零部件的異常故障維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維修與遠程升級等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機動車在用符合性檢驗信息;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訴訟、仲裁等信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的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需要報告的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其他信息。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化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告。
第三,經營者和零部件生產者信息報告。機動車經營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并通知機動車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