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武漢城市留言板看到這樣一個問題。一位市民稱自己在今年已經休過產假,問是否還能休年假呢?其實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疑問,但產假和年假肯定是分開的。目前,武漢人社局已經給出答復,下面就來了解看看吧。
武漢人社局回復稱,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12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也就是說,休了產假還可以休年假。
根據相關規定,女性職工孕假有98天,產前可以休15天。如果是難產或者多胞胎會在增加15天產假。
首先提醒大家,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兩個東西。
產假工資是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
若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于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提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