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各地疫情都有反復,關于被隔離是否有工資的問題很多人不太了解,最近關于隔離期間的問題有了解答,如果因疫情要求需要隔離,并不能算作礦工,并且正常給工資。
當前,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湖北各地采取多種疫情防控措施,部分企業員工因此被隔離而無法返崗上班。
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算曠工嗎?隔離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省工商聯組織楊飛律師、熊茂垠律師、左春華律師就企業、員工關注的問題編寫了問題解答,解讀來了!
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算曠工嗎?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不算曠工。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的隔離,隔離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于曠工。
不能解除合同。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均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請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能否得到支持?
能。勞動合同在員工醫療期、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員工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如果終止在上述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員工請求繼續履行的,應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能。員工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對于員工被要求居家隔離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企業可安排員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企業安排員工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員工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未休假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一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武漢市)、部分地區80%。
不能。如果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隔離期滿的員工返崗,需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員工工資,拒絕員工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員工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能。企業有權要求已經解除隔離的員工及時返崗,員工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對不愿返崗復工的員工,企業應主動勸導。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不存在。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次疫情屬于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特殊情形。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安排員工加班,不存在超時風險,但應向員工支付相應報酬。
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企業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企業與員工約定按照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