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違法犯罪的行為是非常多的,而犯罪依據其形態可以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等,組織考試作弊罪也有未遂、既遂的,那么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怎樣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1、所謂“法律規定的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布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 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師從業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 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
2、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為,組織的對象不限于考生,還可以包括考生家長、教師等。
3、所謂“作弊”,即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通過不正當途徑參加考試,或在考試過程中在考試不允許的范圍內尋求或者試圖尋求答案的行為。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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