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程序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然的話就是非法收養。那么收養登記機關是什么,收養登記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不知道的話就過來看看吧。
登記機關應該是被收養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1、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法》第15條第2款)。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公告期為60日,棄嬰和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期未認領的,始可依法辦理登記。
2、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中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同上,第3款,第4款)。對國國內公民之間的收養來說,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是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訂立、辦理的。協議和公證只是約定的形式要件,收養登記則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是不能代替收養登記的。
3、收養關系經登記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收養法》第16條)。與國內公民之間的收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的應適用《收養法》第21條中規定的程序,好訂立書面的收養協議、辦理收養登記兩者并用的程序,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