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離職,和前公司鬧得不歡而散,而有的人則能很體面的離開,和前公司還維持著較好關系。當然,每個人遇到的情況不同,處理方式自然也不同。如果不是特別大的矛盾,建議還是采用更加聰明的離職方法。如果有經濟方面的糾紛,下面有關勞動仲裁的案例分析,也可以來做個了解。
1、懷有一顆感恩的心
無論因為什么原因離開了公司,都要懂得感恩。以前的公司,讓你的人生多了一些閱歷,工作也多了一些經驗,老板讓你多干幾個月,不管收獲多少,當初的選擇都是自己的。對于上一個公司,要誠摯地表示感謝。
思考這些收獲,失敗的挫敗,自我成長的喜悅,嚴苛的上司,熱情的工作伙伴,這些都是人生中值得學習的經歷。走了,有時還會相見。走了,它依然存在于我們的生活經驗中。
用一顆感恩的心接受下一份工作,相信當你工作的時候,心情自然是積極樂觀的。
2、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你已經準備好要辭職,那么首先要與你的直接領導進行溝通,在確定辭職日期的同時,獲得他的理解和支持。如情況允許,可提前一個月,不管以前有多大的分歧,從你提交辭職報告的那一刻起,這些分歧就會消失,感謝他對你的關心和培養。
尤其重要的是,在你的離職得到批準之前,最好不要告訴你的同事,以免給他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工作交接必須移交清楚,以避免新公司入職后,老領導不停地詢問你的工作情況,或許辭職是件很麻煩的事,但我確信,反復打擾,更麻煩。
3、公司里的群悄悄退出
大部分公司都有一些大群,這種群里一般是公司內部所有的員工。平時大家在群里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引起別人的議論;要是離職時說上幾句,那么肯定會成為公司里的公眾人物;而且這種行為,對其他的同事們影響也會很大,所以悄悄退群即可。
一般領導們都會有個部門管理小群,平時用來溝通領導之間的問題以及工作內容。
當你離職之后,退群之前還是需要跟大家說句話,可以把發言的重點放在感謝大家的幫助上面,同時也可以說明自己的離職原因,最后表達以后希望還能一起合作的想法,畢竟以后大家說不定還有互相幫助到的地方。
4、提前找好下家
跳槽窮半年,跨行窮三年,這句話是對現代職場的真實寫照 ; 在沒有找到下家單位之前,真的不希望大家沖動離職 ; 尤其是那些將跳槽作為加薪途徑的人,結果不僅不會明顯漲薪,還會浪費過多的空閑時間,讓自己長時間沒有收入 ; 沒有提前找好下家,就盲目地向公司提出離職,只要領導同意下屬離職,多數年輕人就會面臨裸辭 ; 雖然說裸辭可以快速地進行入職新公司,但是裸辭會讓大家在一段時間內失去收入,導致自己陷入到焦慮的狀態 ; 在巨大的競爭面前,裸辭會讓一個人無法集中精力前行。
5、維持和同事之間的關系
很多人離職的原因,不是工作不開心,就是薪資沒有到位,眾多年輕人離職多數是因為不開心造成的 ; 無論大家內心是否不開心,都不要在表面上表現出來,更不能借機不配合領導工作 ; 要明白人際關系在職場中是很重要的,好聚好散不僅有利于自己接下來的面試,還能給原單位留個大度的好印象 ; 繼續維護好和老同事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新單位做背景調查 ; 一旦自己因為不開心到處抱怨,不僅面試官不會喜歡,而且也過不了新單位的背景調查。
1、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2011年11月21日華某雄入職東莞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
華某雄于2017年10月請事假3天、2018年2月請事假8天、4月請事假6天、5月請事假11.5天、6月請事假15.5天、7月請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時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間工資。
華某雄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離崗。
公司不認可華某雄的離職行為,于2018年8月23日以連續曠工為由向其發出《曠工辭退通知書》。
2018年9月12日,華某雄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華某雄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勞動者請假期間不予計算工資并無不妥,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
現公司以20.83天計算日工資用以請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華某雄請事假的工資,即公司存在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判決公司賠償華某雄經濟補償金33271元。
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上訴到中級法院。
二審判決:日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公司按20.83天計算日工資,客觀上多扣了事假工資,構成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公司以20.83天計算日工資用以請事假扣薪,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以21.75天的基數扣除華某雄的事假工資,公司存在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公司應向華某雄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2、解除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企業單方面解除違法
張某是江蘇南京一家連鎖酒店的員工,長期踏實肯干,在2018年升職為了銷售總監。就在張某事業蒸蒸日上之際,他于2019年9月,突然向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而酒店對此沒有做出任何回復,還給張某漲了工資,并調整到新崗位工作。
去年2月,張某卻被單位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辭職申請,讓他盡快辦理離職手續,而實際上,張某第一次提出辭職申請后,由于單位沒有回復且還給漲了工資,因此,已經放棄辭職了。
張某和酒店領導協商后,雙方分歧較大,于是,張某一紙訴狀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
此前被告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答復離職申請,雙方也達成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
因此,酒店方單方面停發張某社保和工資并找人頂替其工作崗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酒店賠償張某511032元。
酒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案例解析:
酒店無法與張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面停發張某工資,停繳社會保險。酒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需要向張某支付2倍的賠償金。
3、員工調崗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切勿違法調崗強制執行
2006年12月14日陳家諾入職華南天地公司,擔任信息管理中心總監職務。
2019年6月,公司將陳家諾職務從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將陳家諾的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8樓樓梯大廳的前臺位置,調崗后的待遇保持不變。
陳家諾稱公司調崗的真實原因是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能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將其調至8樓前臺工作,取消了打印機使用權限,搬走其辦公電腦,以其事實行為拒絕提供勞動條件。
2019年6月14日,陳家諾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了一份《關于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律師函》。
通知公司將于2019年6月17日交還門禁卡和其他資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527930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陳家諾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陳家諾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如下:調崗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帶有侮辱性,一審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析:
華南天地公司未經員工陳家諾同意,擅自將他從總監調崗為普通員工,更換辦公樓層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者仲裁請求賠償金,法院判決的是支付補償金,原因在于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支付賠償金的標準。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許多企業仍然像從前一樣不重視、不研究勞動法律政策,欠缺相關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頻頻發生勞動爭議,一方面需要增加經濟成本,另一方面對企業的形象有一定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