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網最新消息,發布了《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接下來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最新的武漢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吧!
1、為加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3、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進行銷售,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屬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5、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6、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
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承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通過監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予以公示。監管機構與監管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監管銀行應對承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支行嚴格監督,定期檢查,及時處置違規行為,并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7、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預售項目設立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8、監管部門對確保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進行監管。
監管額度由監管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項目交付使用條件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因素確定,并在門戶網公示。
監管額度內資金不同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資金,應用于本項目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
9、監管賬戶累計進賬超過監管額度的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提取使用。
10、新建商品房監管額度內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
11、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預售方案前,應選擇一個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信息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進行公示。
1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應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簽訂《武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議)。
協議文本由監管部門制定。協議主要內容應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并通過附件的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13、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項目交付標準、施工許可證、施工范圍說明等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監管機構提供變更后的相關資料。
1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商品房網上簽約和合同備案系統及時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打印交款通知書,協助購房人將房價款交存至監管賬戶,并及時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監管賬戶收取房價款。
購房人應按照訂購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款通知書等約定,將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價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
15、購房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按揭銀行應確認首付款已足額交存至監管賬戶后,
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信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按揭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
16、監管額度內資金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
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于地下結構完成,最后撥付節點為不動產首次登記。
具體撥付節點由監管部門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
項目竣工驗收之前,交付標準為毛坯的項目監管賬戶余額不得低于監管額度的5%,
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項目監管賬戶余額不得低于監管額度的10%。
17、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下列不同申請款項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申請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的,應提供相關合同及資金使用計劃;
(二)申請其他費用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18、監管機構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符合使用條件的,通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將同意使用的電子信息傳送至監管銀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資金超出使用節點或用款額度的;
(二)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三)本項目前期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規定的情形。
19、監管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發送的同意資金使用的電子信息,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電子信息載明的相關單位。
監管銀行要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對賬,
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停止撥付,并立即告知監管機構,監管機構要及時作出處理。
20、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額替換監管額度內資金。
21、工程進度未達撥付節點,但房地產開發企業確需提前支取監管額度內資金支付本項目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書面申請,監管部門可予以支持。
22、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等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監管機構。
23、監管額度內資金在商品房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24、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或扣劃的,監管銀行應向有關部門說明監管賬戶和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性質,并及時向監管機構提供相關執行信息。
25、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應向監管機構提出解除監管的申請。
監管機構應當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26、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機構可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其監管賬戶內資金使用等方式督促企業整改;
逾期不改的,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信用扣分、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或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手續的;
(四)監管額度內資金被集團公司抽調的。
27、監管銀行未按照本規定及時入賬、撥付資金的,擅自扣劃監管賬戶內資金的,
由其市級管理行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監管銀行,監管部門視情況暫停、取消監管銀行資格,并將其違規違約行為通報金融監管部門;
金融監管部門發現商業銀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監管部門。
28、監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29、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30、政府相關單位集中購買用于拆遷安置的新建商品房預售項目、單一法人整棟購買的商業及辦公類新建商品房預售項目,不納入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31、本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監管額度內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推行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全程網辦”。
32、監管部門應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商品房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資金等數據信息共享。
33、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武政規〔2017〕37號)同時廢止。
既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按原《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武政規〔2017〕37號)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