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太清楚,上海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和支付規則等信息的朋友,可以通過下面的內容進行了解。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撥打醫保咨詢服務熱線12393詢問。
生育婦女在產假和生育假期間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和生育假天數分別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生育婦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除以30天再乘以其應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天數計發
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待遇。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以前述標準為基數,由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先行墊付單位可向參保所在地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申請撥付已先行墊付的費用。
3、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4、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暫按用人單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發。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后,醫保部門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5、失業婦女(本市戶籍)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1、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或者原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累計滿12個月或者連續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前述標準支付。
2、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以前述標準為基數,由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先行墊付單位可向參保所在地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申請撥付已先行墊付的費用。
生育婦女享受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發(以生生(流)產時間劃分):
1、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含)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含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含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
2、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200元計發,其中危重孕產婦生育醫療費補貼按8000元計發;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含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7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含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500元計發。
3、2016年7月1日之前的標準請撥打021-12393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