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試用期的員工是否要繳納社保費?相信這是很多剛畢業入職的朋友十分關心的問題,那不妨來看看人社局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繳納。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和勞動者應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