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租房申請需要具備不少條件,公共租賃住房針對申請需要住房困難家庭和就業職工,其中申請主體和條件認定如下:快來了解下。
(一)我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新就業職工本人為申請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申請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全體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二)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 申請條件按照《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市房管部門公布的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住房資格條件執行。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不再要求其具有穩定工作。
(三)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應具有我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共同申請人可以是我市城鎮戶口(包括農業和非農業,下同),也可以是具有我市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包括未辦理居住證、但與撫養人共同在本市生活的未滿16周歲子女)。
新就業職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或持有《武漢市居住證》。
大學畢業生戶口掛靠在本市工作單位或者人才中心的,可以視作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
(四)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共同申請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可認定為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提交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并承諾對被監護人在承租期間的行為及其后果承擔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