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已經正式發布,新規將于202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從明年開始,廣州市所有公園、步行街等場所,將全天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
一是在公園、廣場、步行街,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實行全天24小時禁入。
二是在江河兩岸、湖泊和水庫沿岸等公共休閑區,以及區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對機動車實行全天24小時禁入;同時要求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科學合理確定休閑高峰時段并報區政府備案,在休閑高峰時段內,禁止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
三是授權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便民、安全實際,制定車輛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園林部門或者區政府備案。
對違反分類分區分時管理規定的行為人,《規定》第六條規定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如違法行為人當場改正,不予行政處罰,體現了人性化管理、柔性化執法的理念。如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將被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對屢罰不改者形成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