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對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進行了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
1、未辦理結婚登記;
2、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
3、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只是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
據介紹,本次典型案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范,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