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將從2023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新規下,有些醉駕情形會從重處理,有些情形則會從寬處理,具體規定馬上來了解下。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認罪認罰的;
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對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醉駕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額;
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場查獲后,經允許離開,再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查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